擅自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公司被处罚
划重点
谁执法谁普法
2024年8月1日,奉贤城管金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至某住宅小区对居民投诉小区地下车库水泵噪音扰民、擅自将楼顶水泵供水改为地下车库水泵供水事项进行专项检查。经过现场勘查,发现该小区48号楼顶水泵房的二次供水水箱已经废弃不用,经物业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该楼道的自来水供水管道在前期已经被物业移装,接在了45号的楼下水泵房变为水泵直供水。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原本48号楼的供水是水泵加压打到楼顶水箱的二次供水,由于有居民反映噪声现象,经过改造变成了不经过水箱,而是直接由地下室水泵直接进行供水,改造后噪音问题以及水压问题虽然均得到了解决,但物业公司施工前未向48号楼的业主进行征询,也未向行政或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审批或报备。
经复查,该物业公司未将擅自移装的共用设施设备恢复原状,整改不符合要求,其提供了9月初向业主补充征询(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恢复原貌)的意见书,四分之三业主投票要求维持现状。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依规对该物业公司擅自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